鹤水发〔2025〕54号
鹤岗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绥滨、萝北水务局,东山、兴安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加快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保障招标人主体地位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根据项目核准的招标方式,或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政府出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全面了解招标代理机构业绩、人员等信息,结合项目需求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通过集体决策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2.招标人有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电子交易系统。
3.除涉密项目外,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可不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及各类证件原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
4.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发布后,以修改形式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1.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审查工作。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初步设计项目必须招标。
3.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多项资质(资格)的,一般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4.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办理招标报告备案事宜。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制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出现与备案不一致的条款。
5.招标人作为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二、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1.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计价软件(加密CA锁)实行实名制管理,投标人应使用以本企业实名注册的计价软件(加密CA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在开标环节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记录的投标人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所用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络IP地址等信息,以及自动比对出的雷同性信息,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理。
三、加强评标过程管理
1.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2.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3.在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指定工作区进行办公,通过不见面方式与评标委员会进行沟通。
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
5.评标委员会成员宜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沟通评标分数,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四、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
1.行政监督部门应公开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
2.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内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3.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令第730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鹤岗市水务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