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服务成果: | 行业类别: | 设立依据: | 委托条件: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 1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新办) | 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出具报告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延续) | 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改):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2.《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黑建城〔2015〕25号)第六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新办) | 鹤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1黑龙江人大2011-08-12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东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东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9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1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2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3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4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工农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5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工农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6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工农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7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工农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8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鹤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出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2005-05-10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29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0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1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2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3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4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批(船舶建造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6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出具报告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 号交通运输部2014-09-19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 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7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8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39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新改扩建或变更岸线用途)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0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1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许可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2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萝北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3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 | 萝北县水务局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出具报告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4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萝北县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修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5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6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49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2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萝北县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3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5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6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7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8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萝北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59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延续) | 萝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改):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2.《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黑建城〔2015〕25号)第六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0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新办) | 萝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出具报告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1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新办) | 萝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1黑龙江人大2011-08-12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2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4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8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69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0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1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2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3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5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6 | 水闸的安全评价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鹤岗市水务局 | 水闸的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7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鹤岗市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修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8 | 大坝安全评价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鹤岗市水务局 | 大坝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79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 | 鹤岗市水务局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出具报告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0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新办) | 绥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出具报告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1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2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出具报告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 号交通运输部2014-09-19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 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 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 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3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批(船舶建造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4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5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6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7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许可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8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89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0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1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新改扩建或变更岸线用途)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2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3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设施;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埋设设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设计和施工方案。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4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绥滨县交通运输局 | 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工程设计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3号令)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5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库工程降等与报废的审批 | 绥滨县水务局 | 编制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 出具报告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6 | 大坝安全评价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绥滨县水务局 | 大坝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业绩表现差,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应当取消其承担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7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绥滨县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修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8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绥滨县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修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99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绥滨县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修改)《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0 | 水闸的安全评价 |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绥滨县水务局 | 水闸的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2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4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7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8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绥滨县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09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0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1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2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3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绥滨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5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新办) | 绥滨住建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1黑龙江人大2011-08-12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6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供热许可证核发(延续) | 绥滨住建局 |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检验检测服务 | 1.《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改):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2.《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黑建城〔2015〕25号)第六条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8 | 产品检验报告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审批(新申请)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产品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办卫监督发〔2018〕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10-23《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办卫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 第四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样品1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19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0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1 |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审批(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地)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办卫监督发〔2018〕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10-23《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办卫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 第八条: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以及进口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产品生产有关材料; (四)新生产场地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其中,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提交卫生安全性检验、总体性能检验、消毒效果检验、有效成份含量及稳定性试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2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6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7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8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29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向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1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2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3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5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6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向阳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7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39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1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2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4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安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5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6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7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8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黑卫监督规发〔2019〕12号)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4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0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和末梢水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1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水水质全分析检验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2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03-10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3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一年内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10-18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事供、管水人员; (五)按规定进行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检测,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八)取得营业执照。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施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4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符合卫生要求的平面图,二次供水贮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 (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常规指标检验报告;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二次供水单位,确实无法提供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可以提交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二次供水水箱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书面承诺; (六)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鹤岗市兴山区卫生健康局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检验检测服务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2012-04-12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6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兴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7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兴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8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兴山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59 | 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鹤岗市自然资源局 | 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 出具报告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告第13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12-17第二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 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鹤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 出具报告 |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1999-04-19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1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鹤岗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 出具报告 |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国土资源部1999-04-19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2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3 | 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4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申办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5 | 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6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7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8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69 | 安全评价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0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1 | 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2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3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4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5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许可范围)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6 | 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7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8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79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申办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80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81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许可范围)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82 | 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出具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
| 183 | 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鹤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出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 价格由市场调节 | 市场调节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