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400/2024-00045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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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鹤岗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方案 | ||
文 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16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关 键 词: | 工商户,个体,登记,服务,集中 |
鹤岗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
集中登记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 例》、《黑龙江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精神,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拟在试点县(区)绥滨县、萝北县、南山区、东山区开展鹤岗市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的意义
深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有效 解决居民的社区便民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党群服 务点、邻里中心、农贸市场、小区会所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合法场所作为便民服务个体工商户的集中登记经营场所,给服务社区居民的“小买卖”经营者赋予合法经营身份,打破没有经营场所这一制约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桎梏,疏通个体户经济发展政策土壤,持续提高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经营活动以提供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日用产品修理、自行车修理、缝纫修补服务、家政服务、复印打印等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便民服务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 应当有从事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条目表述。
涉及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因对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特殊要求,暂不适用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政策。
三、适用场所
实行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的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产权明晰,用途为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用途,具有特 殊用途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集中登记点;
2.应当有明确统一的管理单位,并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服务管理。
鼓励盘活和利用党群服务中心、生活驿站等社区(村)功能性载体作为集中登记点。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乡镇(街道)可以凭指定场所文件、管理制度、集中登记地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向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登记流程
(一)集中登记点备案。各乡镇(街道)提供所辖社区(村) 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的申报文件、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完成备案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服务社区(村)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经营场所使用说明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中登记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登记备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确认登记,向个体工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 执照经营场所中标注“(社区(村)服务集中登记)”字样。
(四)实施运行和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同意备案的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点清单及时下发至各登记点予以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中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监管,确保其合法经营。
五、宣传推广
积极宣传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工作,提高个体工商户对集中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六、其他事项
(一)确保研究确认到位。各社区乡镇(街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区域实际,认真研究实施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建立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制定运行方式,实施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
(二)确保服务管理到位。各乡镇(街道)应明确指定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点的管理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协助办理入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管理单位存在虚假登记、冒名登记或管理缺失等严重情形的,将取消该集中登记点资格。
(三)确保提升改进到位。定期总结集中登记方案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根据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和市场变化,不断完 善和优化集中登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