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0400/2023-00014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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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鹤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3-2025年) | ||
文 号: | 鹤发改联发[2023]165号 | ||
发文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关 键 词: | 有序充电,新建充电桩,必备条件,调控 |
两县、六区政府、各相关单位: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 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不断提高服务 保障能力,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根据《黑龙江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 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等厅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 力专项行动计划>及2022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要 求,为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电动汽车发展现状鹤岗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受气候等因素影响,相比其他地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相对较少。
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逐步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用户认可度稳步提升,电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截至2022年 底,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797辆,同比增长22.24%。其中,纯 电动汽车623辆,插电式混合汽车174辆。按使用性质分,营运 车辆466辆,非营运车辆331辆。营运车辆中,公交客运车辆448 辆,占全市新能源汽车比重56.2%。从区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市辖区。
(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22年底,我市已建成换电站1座,为五矿萝北石墨 园区矿卡专用,有8台充电工位;已建成充电站14座,充电桩 500个,充电终端598个。按应用领域划分,公交车专用领域直 流充电桩208个,充电终端300个,其中市公交公司充电桩195 个,充电终端274个,萝北公交公司充电桩8个,充电终端16 个,宝泉岭公交公司充电桩5个,充电终端10个;公共领域充 电桩292个,充电终端298个,其中棚改办小区配建交流充电桩285个,充电终端285个,社会充电桩7个,充电终端13个。
(三)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发展政策
国家层面, 2015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要求 加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强化支撑 保障,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的通知》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 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从充电设施发展的 各领域提出政策和要求。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 实施意见》,到“十四五”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省级层面, 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意见》 (黑发改电力(2017)240号)、 《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黑发改规〔2017)2号〕, 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及监管办法,制定了居民区充电设施 安装指南与示范文本,在项目审批、用电价格等方面提出了支持 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等11厅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动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专项行动计划》和省发改委等5 厅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2—2025年)》推动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四)问题与挑战
1. 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少,推广应用进程缓慢。 截至2022底, 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约142607万辆。受北方冬季低温影响,2022 年底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为797辆,占机动车比重仅为0.56%, 远低于全国2.6%的平均水平,新能源汽车整体推广应用进程较为
缓慢。
2.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交流桩,投资主体盈利水平低。截至2022年底,我市建成各类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292个,全 部为交流, 占全市充电桩比重为58%。 一方面购置新能源汽车的 车主,基本配有自用充电桩, 白天出行、夜晚充电,公共充电桩 只是起到临时补电作用;另一方面公共充电桩全部为棚改配建的
交流充电桩,充电耗时长,且建设地点比较集中,充电车辆少,运营企业缺少盈利模式。
3.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困难, “最后一公里”未最终落实。
受物业不积极配合、业主产权纠纷、变电容量不足、未预留充电 设施安装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影响,居民区特别是一些地下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最后“ 一公里”难以落实。
二、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 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优化布局增量、规范管理存量,进一步提 升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三、 发展预测及发展目标
围绕《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2-2025 年)》中,到2025年,全市新增充电设施终端1000个以上,电 动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基本建成城市公共充 电网络。打造城区“十公里充电圈”,补齐县城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具备条件的普通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四、 重点任务
(一)适度超前布局城市重点区域充电设施。
推进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繁华商圈、公园、广场等重点区 域,因地制宜建设充电设施并设置充电专用泊位,打造建设鹤岗 市城区“十公里充电圈”,提升中心城区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满足电动车主市区内出行需求。
推动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 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分考虑 公交车、出租车等专用车充电需求,结合停车场站、公交枢纽、 物流园区等建设专用充电站,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站点对外提供 公共充电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逐 步提高快充桩比例和充电功率。鼓励开展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
(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
统筹协作,加快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自然资源、 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要依法监督, 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 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将有序充电纳入居住区新建充电桩的必备条件,居住区充电桩需要接受电网统一调控。
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 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住建部门适时制定 即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 任务和推进时序,切实解决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 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 车充电需要,为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单位内部 充电桩对外开放,探索开展"光储充放"微电网一体化试点应用,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四)加快公路沿线快充网络建设。
依托高速公路现有服务区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交通 标识,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车分区有序停放,保障电动汽车停车 位专位专用,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加强充电设施日常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使用。力争到2025 年,具备条件的普通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让电动汽车车主出得了城、充得了电、回得了家。
(五)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 体的城镇化建设,优先在县城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 公共停车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六)探索换电模式。
针对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标准不统一的特点,鼓励选取出租车 公司等运营车企,探索开展换电站试点,推动运营车企更换新能源汽车、建设换电站。
(七)促进充电设施信息互联互通。
推动公共充电桩、公交等领域专用充电桩有序接入省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省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 “龙 江 e 充”APP 实现桩位查询、路径指引以及跨平台、多渠道支付 结算等,让电动车主手机上实现找桩、充电、结算服务,提升充电便利性。
(八)加强安全管理。
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 安装质量安全把关。在加油站、加气站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应布置 在辅助服务区内。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充电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 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优化 充电基础设施具体位置规划布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二)加大用地支持。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 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建设用地等资源 予以保障。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 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供应新 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 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 营充电基础设施。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内容,应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三)加强供电服务。
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 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做好建设、运行和维 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加强高 速公路快充站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 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
(四)加大财政价格支持。
落实国家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政策,促进行业转型升 级。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五)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利用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 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拓宽充电设施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2023-2025年鹤岗市区、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布局表
2.鹤岗市主城区10公里充电圈
附件1
2023-2025年鹤岗市区、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表
序号 | 县(区) | 2023年规划目标(年度内新增) | 2024年规划目标(年度内新增) | 2025年规划目标(年度内新增) | |||||||||||||||||||||||||||||||||
充电站 | 分散充电桩 | 充电站 | 分散充电桩 | 充电站 | 分散充电桩 | ||||||||||||||||||||||||||||||||
公共充电站 | 专用充电站 | 公共桩 | 专用桩 | 自用桩 | 公共充电站 | 专用充电站 | 公共桩 | 专用桩 | 自用桩 | 公共充电站 | 专用充电站 | 公共桩 | 专用桩 | 自用桩 | |||||||||||||||||||||||
充电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站 | 对应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充电 桩 | 对应 充电 终端 | ||
鹤岗市 | 4 | 13 | 13 | 5 | 25 | 25 | 194 | 211 | 14 | 23 | 10 | 10 | 4 | 22 | 22 | 5 | 23 | 23 | 154 | 176 | 21 | 32 | 15 | 15 | 3 | 18 | 18 | 4 | 16 | 16 | 155 | 218 | 17 | 29 | 27 | 33 | |
1 | 萝北县 | 7 | 14 | 8 | 16 | 12 | 24 | 10 | 20 | 31 | 62 | 10 | 20 | 4 | 8 | ||||||||||||||||||||||
2 | 绥滨县 | 5 | 5 | 10 | 20 | 32 | 64 | 2 | 4 | ||||||||||||||||||||||||||||
3 | 向阳区 | 20 | 20 | 30 | 30 | 20 | 20 | ||||||||||||||||||||||||||||||
4 | 工农区 | 4 | 13 | 13 | 5 | 25 | 25 | 28 | 28 | 5 | 5 | 3 | 3 | 3 | 12 | 12 | 5 | 23 | 23 | 24 | 24 | 10 | 10 | 3 | 3 | 2 | 8 | 8 | 4 | 16 | 16 | 21 | 21 | 5 | 5 | 3 | 3 |
5 | 兴山区 | 40 | 40 | 40 | 40 | ||||||||||||||||||||||||||||||||
6 | 南山区 | 32 | 42 | 1 | 2 | 7 | 7 | 1 | 10 | 10 | 35 | 35 | 1 | 2 | 12 | 12 | 1 | 10 | 10 | 49 | 49 | 2 | 4 | 18 | 18 | ||||||||||||
7 | 东山区 | 62 | 62 | 3 | 3 | 2 | 2 |
附件2
鹤岗市主城区“十公里”充电圈
类别 | 目标 | 位置 |
单位内部停 车场 | 50台充电桩 | 鹤岗市委、市政府停车场、六区政府停车场、鹤岗市办事中心停 车场、龙煤鹤矿公司停车场、鹤岗市老政府院内停车场等 |
商业圈 | 30台充电桩 | 新街基大世界停车场、时代广场停车场、比优特黎明店停车场、 兴安区转盘道停车场、九州大酒店停车场、站前停车场等 |
娱乐休闲 | 50台充电桩 | 水上游乐中心、天水湖公园、儿童公园、欣虹湖公园、北山公园、 五指山公园、体育公园、矿山公园、松鹤公园、鹤立湖、清源湖 等停车场 |
附件1:关于印发《鹤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3-2025)》的通知(鹤发改联发【2023】165号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