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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400/2023-00001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号: 鹤发改函[2023]81号
发文日期: 2023年9月20日 成文日期: 2023-09-20
关  键 词: 高压电力,规划路由,道路挖掘,占用、占路、掘路,免审批,备案制,限时审批办结制,告知承诺制,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

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7 14:39:4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电力外部接入手续,压减电力接入时长,明确各类别事项适用范围,根据《黑龙江省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提升“获得电力”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鹤岗市建设的35kV电压等级及以下的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项目。具体审批事项见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电力接入外线工程按照《鹤岗市工程建设领域“水电热气讯”市政公共服务集联办理改革方案》鹤工改办〔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行政审批环节

1.实行告知承诺制

(1)适用范围:对具备条件的“三零”服务的企业低压电力工程实行接入免行政审批,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破路、破绿、占路保护恢复方案和承诺即可先行施工。(不适用情形详见附件2。)

(2)申请流程: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申请单位应填报告知表(见附件3),并在施工前通过鹤岗政务服务网公共电力接入联合审批入口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或线下告知相关部门即可施工。

(3)相关要求:施工前应充分勘察施工现场并函询相关管线单位,开挖回填时,应对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六区政府、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2.实行备案制

(1)适用范围:10kV及以下用户200米以内的电力接入工程。(不适用情形详见附件2。)

(2)申请流程:申请单位填报备案表(见附件4),并在施工前通过鹤岗政务服务网公共电力接入联合审批入口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或线下提交,审批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线上下发联合备案通知书,施工单位凭联合备案通知书进场施工。

(3)相关要求:施工前应充分勘察施工现场并函询相关管线单位,开挖回填时,应对原有管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六区政府、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3.实行并联审批制

(1)适用范围:需行政审批的其他10kV及以下用户、35kV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2)申请流程: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如需办理规划、绿地等行政许可,并在施工前通过鹤岗政务服务网公共电力接入联合审批入口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线上或线下申请并联审批,提交审批所需材料(见附件5),各审批部门依托鹤岗政务服务网同步办理。申请人申报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3)相关要求:对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结果作为前置条件的,采用“容缺受理”方式,各审批部门对相关申报材料先行开展条件审查。各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并审核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各审批部门依据规定开展审查,如遇无需审批或符合豁免条款情形的,注明相关内容后按予以通过办理。如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注明不符合的具体内容,不予受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六区政府、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二)电力外部工程施工环节

申请单位凭施工许可按照申请时间组织开展施工并做好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各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原审批程序中相关监管部门仍按照原有分工实施监管)。如与承诺内容不符,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限时整改。如整改不合格将撤销原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将失信信息同步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营商局、六区政府、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三)拓展办理渠道

根据最新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平台功能,进一步推动政企信息贯通,实现审批申请从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自动推送至政务服务网并联审批平台,实现全量审批结果自动向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反馈。

(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国网鹤岗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牵头,统筹组织实施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营商局、六区政府、国网鹤岗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全力推进电力接入外线工程审批工作。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优化调整后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工作环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审批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相关材料的规范格式。

(三)建设配套信息平台。充分依托鹤岗政务服务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网上办理平台,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图纸和资料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实施全过程审批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保障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四)特殊情况审批。在用户申请电力接入时,如有用电工程涉及特殊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法律程序报批。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会同专班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关于明确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行政审批清单的通知(鹤环办函〔2022〕27号)同步废止。

附件1

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事项

1

市自然资源局

规划许可审批

2

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5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6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7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道施工审批

8

市交通局

交警支队

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9

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0

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11

利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12

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城市道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附件2

电力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不适用清单

以下情形的电力接入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备案制:

一、穿越或跨越城市桥梁、主干道、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河道、国省道以及铁路、高速公路等;

二、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古冠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城镇绿地乔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伐移树木;

三、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3年内的城市道路(不含顶管)。

四、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1:关于印发《鹤岗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鹤发改函〔2023〕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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