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400/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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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鹤财发[2024]7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2-20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 关 键 词: | 项目,购买,服务,绩效,政府 | ||
各市直预算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鹤岗市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岗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0日
鹤岗市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客观真实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由鹤岗市财政局牵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配合实施完成。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及鹤岗市财政局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开展项目立项评估、部分重点项目中期跟踪、结项评价工作。
购买主体负责按照财政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和支付服务费挂钩。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要求其建立承接购买服务项目核算辅助账和台账,收集整理资料,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对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等。
第三章 绩效管理工作范围
第六条 绩效管理对象
申报项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市政府确定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第七条 绩效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5.《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及相关规定;
6.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绩效管理内容
1.年度集中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由财政局对于年度集中申报项目的预算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2.新增项目立项评估:由财政局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或财政供给标准等,对年度新增项目的预算进行论证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及预算核定的参考依据。
3.项目中期跟踪:每年在购买主体实施中期评估中抽取部分服务项目,由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中期跟踪,作为推进项目管理的措施。
4.项目结项评价:运用监督评价评价模式,在项目尾款结算前,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合同尾款支付和后续服务供应商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阶段
每年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计划,并按要求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后报送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决策。
年中如发生上级临时布置的新增紧急项目,购买主体应详细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报请市政府决策。
第十条 评估阶段
财政局收到申报表后,根据项目的特点,对申报项目的购买必要性、预算科学性、绩效指标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同时启动双询价机制,评估购买内容是否适宜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并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配置,综合服务成本计算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等。
第十一条 审批阶段
对于经评审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
购买主体在项目申报获得批准同意后,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文件中需将评估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采购要求。绩效考核量化指标必须纳入合同条款,并列明按结项评价结果付费条款。在结项评价前,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项目,并接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中期跟踪
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在购买主体实施的中期评估项目中抽取部分项目,根据承接主体提供的资料进行跟踪评估,如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疑问,可采取访谈、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
承接主体根据中期评估意见,及时修正项目执行计划,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对于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违约行为等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退出。
第十五条 结项评价
购买主体应组织承接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就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能力、能力素质、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自评,填写《鹤岗市政府购买服务结项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5)并附评价所需的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为了提高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结项评估价采取“ 两方独立评价模式”,即购买方(管理方)、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分别独立地进行评价。
两方在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资料产生疑问,可采取访谈、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分别出具评价意见。
购买方(管理方)提供《购买方评价表》(详见附件4)。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鹤岗市政府购买服务结项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5)中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
承接主体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结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90分)、 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 分)。
购买服务项目的20%资金作为结项考核资金,支付时与项目结项评估结果挂钩,详见下表:
级别 | 要求 | 末期支付款项 | 备注 |
优秀 | ≥90 分 | 100%*考核资金 | |
良好 | 80~89 分 | 按 90 分为标准,每 低一分扣 1%来计算 支付考核资金 | |
合格 | 60~79 分 | 50%*考核资金 | |
不合格 | <60 分 | 不予支付考核资金 |
结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承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接本市后续同类项目的资格。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承接方3年内不得承接后续本市政府服务采购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单位购买其他服务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