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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0400/2024-00020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标      题: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
文      号: 鹤法优清[2024]2号
发文日期: 2024年5月29日 成文日期: 2024-01-29
关  键 词: 管理人,破产,人民法院,财产,债权人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5-29 11:10:5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鹤法优清〔2024〕2号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基层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层报市法院。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9日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

 

为有效控制办理破产费用、降低程序成本,切实提高债权回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理破产成本,是指破产程序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通知和公告费、管理人报酬、律师费、拍卖费、政府税费、评估费、审计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和成本。

第二条  办理破产案件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节约办理费用,兼顾各方利益,提高债权回收率。鼓励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避免企业财产减损或破产成本不当增加,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可以采取线上谈话或线上召开听证会方式。

第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线上方式送达申请书、通知书、证据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终结程序等各类公告,可以不再通过纸媒发布,节省通知公告费用。

第六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勤勉履职,积极推进破产程序,加快办理债权审查、财产处置等事项,通过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人民法院将管理人在履职中合理节约成本情况纳入对管理人的个案考评事项中。

第七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当全面调查财产并登记在册,根据财产的不同属性及时制定相应保管、变价方案,对于鲜活、易腐等保管成本过高的财产,管理人报人民法院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后,及时处置。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及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九条  管理人可以通过鹤岗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查询窗口,查询企业登记、不动产、车辆、房产交易、员工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第十条  管理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如聘请本专业领域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工作的,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第十一条  债权人、管理人可以采取线上方式申报、审查债权,线上申报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线上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或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需要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使用。

评估、审计报告超过有效期,但超过时间不满六个月,或者审计结论虽有保留意见,但原中介机构同意出具补充报告或者作出说明的,管理人认为客观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无其他重大影响报告结果的因素,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无需重复委托中介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处置,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债务人财产不适宜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除外。网络平台不向债务人收取任何网拍佣金。

第十五条  拟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节省评估费用。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维护企业营运价值,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增加处置成本。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合理确定或者调整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债务人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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