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0400/2023-000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 文 号: | 鹤住建联发[2023]10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9日 | 成文日期: | 2023-12-09 |
| 关 键 词: | 成本 | ||
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
现将《鹤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岗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9日
关于印发《鹤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鹤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施工图设计文件 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加强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程序和行为,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人防指挥工程、涉军、涉密工程和交通、水利等领域的非房屋建筑工程和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不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内。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七条 购买主体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需求评估、年度购买预算和计划编报、组织购买活动、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监督指导审查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等。
第八条 购买主体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审查机构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期限、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机构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应具备施工图审查资质、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的资质及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各标段中标审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局应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所需年度审查费用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义务,保证审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非法转包。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审图机构应根据购买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多图联审,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审图机构应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以及在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一并报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质量终身负责,确保通过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成果文件已经和建设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能够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能够用于指导建设施工,是合格成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进行施工图审查。申报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频繁进行成果文件变更;审查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进行修改,确需修改调整需重新进行审查的,需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因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重新审查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因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审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审查个数不少于5%的比例,对所有承接主体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开,做为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对施工图审查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审查行为、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也作为其政府购买后续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县级以上财政局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台账,记录项目批复等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进行公司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机构,剔除鹤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上报省级住建厅,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市出台相关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